智富新聞 2001-10-09 08:19:19 記者 李美虹 台北報導 財政部:10月11日起轉口貨物免收商港建設費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為降低物流業者營運成本,鼓勵物流業者在台設置配銷中心,財政部經商得交通部同意對進儲保稅倉庫貨物申請出口者(出口報單代號D4),及進儲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申請出口者(出口報單代號L5),自10月11日起免收商港建設費。
財政部關政司復表示,依據「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商港建設費之收取費率,為進口、出口貨物價格千分之三。茲據物流業者反映,目前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貨物於申請進儲時免收商港建設費,於出口時(出口報單代號D4、L5)則須繳交商港建設費。
按海運承攬業者承攬之轉口貨物,以承攬業者為收貨人申報進口報單(代號D8)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站內保稅倉庫進行加裝、分裝、改裝或重整作業後再以出口報單(代號D4)申請轉運出口者,須繳納商港建設費,增加物流業者之負擔,且不利於全球運籌之發展,鑒於申請進儲保稅倉庫貨物,係依關稅法第35條規定「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在報關進口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規定辦理,亦即申請進儲保稅倉庫貨物係在「報關進口前」,而其出口時,則亦在「報關進口前」。又因轉口貨物雖經過內陸貨櫃集散站站內保稅倉庫之重整作業,財政部認為這些貨物本質仍屬「轉口貨物」,並未因加裝、分裝或重整而有所改變,日前已商得交通部同意免收商港建設費,將有助於全球運籌之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