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富新聞 2001-11-08 16:02:56 記者 李盈節 台北報導 保稅區廠商將可經由境外航運中心輸入大陸物品
配合行政院通過「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開放貨品通關入出境」執行規劃案」,經濟部貿易局7日公告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限發貨中心及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准許輸入或進儲經由境外航運中心轉運之大陸物品,進行相關之加工、重整及倉儲作業後全數出口。
貿易局表示,廠商輸入或進儲時免逐案向貿易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可逕依其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而廠商輸入或進儲大陸地區紡織品,經加工後輸往設限國家或地區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應符合「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主要製程之認定基準」,並應依「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貿易局表示,目前兩岸係採間接貿易,且貨物應經由第三地區運輸,此次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後,雖然間接貿易原則不變,但放寬兩岸間貨物除經由第三地區運輸外,亦可經由境外航運中心,因此貿易局除已公告前項規定外,並即將於下週修正發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五條條文,納入兩岸貨物亦可經由境外航運中心運輸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