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加工出口區開放經營境外航運業務
(89/07/10 16:26:40)

加工區事業廠商今後可經營境外航運中心業務,財政部日前同意關稅總局建議,將現行境外航運中心業務,僅限於在高雄港碼頭管制區內實施的規定,予以放寬延伸至加工出口區的事業廠商,亦即開放加工出口區事業機構,可同時兼營境外航運中心貨物的加工與重整業務,於提高附加價值後轉運出口。

財部並同意加工出口區事業廠商,在自行建立帳冊與自主管理的條件下,申請經營境外航運中心業務,得不需要比照碼頭管制區內的境外航運業者,另行設立保稅倉庫或發貨中心,而可直接從事境外航運中心貨物之簡易加工與重整,以降低其成本負擔。

財部已核定關稅總局所提報的境外航運中心關務作業要點修正案,該要點除作上項修正開放加工區廠商可從事境外航運中心業務外,尚增列有兩項但書規定,一,為加工出口區應經政府指定為境外航運中心者。二,為區內事業從事簡單加工、重整作業者,需向關稅局申請於指定地點辦理,並以建立帳冊且經關稅局核准具自主管理資格者為限。

關稅總局指出,目前國內共有3個加工出口區,現階段將規劃以高雄地區的兩個加工區為優先開放境外航運中心對象,未來再將境外航運業務,延伸至台中加工區事業廠商。 且將於近期另行訂定加工區境外航運中心相關通關作業程序及因境外航運貨物進出均需經非管制區,因此將一併就貨物的流程控管等,予以明確規範後,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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