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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元晶-董事會通過110年度私募發行特別股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2/2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甲種特別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A.本次私募特別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B.本次私募特別股之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者,其擬定名單如下:昱昇創能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關係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以75,000千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發行甲種特別股,發行總金額以新台幣7.5億元為上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特別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110年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B.私募特別股價格之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發展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不得洽辦上市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其價格訂定方式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擴增新一代電池及模組製造產線所需,為充實營運資金以及未來公司長期發展如投資電站及海外營運之資金需求等。預計達成電池及模組產能的擴充、電廠投資的取得、改善財務結構、降低負債比率,提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及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或為因應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而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加強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是以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不適用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名稱、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並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