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商務部於98年12月24日發布2009年第109號公告,公布對自我國及沙烏地阿拉伯進口之1,4丁二醇產品(依中國大陸稅則號列為29053990)反傾銷調查之終裁結果,確定傾銷成立、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我國有參與本案應訴廠商被判定之傾銷稅率為4.6%至9.1,沙烏地阿拉伯有參與應訴廠商之傾銷稅率為4.5%,至其他廠商稅率均為13.6%。依據該公告規定,中國大陸自本年12月25日起對前揭國家進口之1,4丁二醇產品,進口時依據最終裁定之傾銷幅度,在原進口關稅稅率之基礎上,向中國大陸海關繳納反傾銷稅,為期5年。
中國大陸為我丁二醇產品最大出口市場,占我出口比重7至8成。根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98年1至11月中國大陸自我國進口涉案產品達5.96萬公噸、金額為6千458萬美元,占中國大陸進口量值分別為25.98%及29.9%,我國雖仍為中國大陸最大進口來源,惟與上年同期之33.05%及36.3%比較,已明顯下降。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大陸自韓國、日本及美國等進口成長增幅均超過5成,進口比重亦明顯增加,預料此將對我丁二醇產業未來在中國大陸市場競爭力有相當影響。
針對本案調查結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轉知石化公會及涉案廠商,貿易局呼籲我涉案廠商,可考量依據中國大陸反傾銷相關規定,於反傾銷措施生效後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於反傾銷措施生效後屆滿一年之日起30天內提出期中複查申請;倘有其他目前尚未出口但未來有計畫行銷中國大陸市場之1,4丁二醇產品業者,亦可考量依據中國大陸反傾銷條例第47條及「反傾銷新出口商複審暫行規則」等規定,申請新出口商複查,準備相關資料以爭取給予個別稅率之機會,或促使未來反傾銷稅率之降低。(資料來源:經濟部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