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考量供應國內需求、環境保護及廠商投資權益等因素,在兼顧理念與現實之原則下,業已訂定「大理石礦石開採總量管制措施及水泥工業輔導措施與相關管制機制」,並規劃設計長期漸進式輔導措施及後續相關管制機制。
經濟部礦務局對水泥公司所領之大理石礦場之礦石開採總量管制,將採取下列措施:
一、 經濟部於每年10月底前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國內次年之水泥總需求及總生產量預估,並換算成大理石礦開採總量上限。惟倘有緊急供需失調之情事,經濟部得隨時會商有關機關修訂之。
二、 經濟部於每年11月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8條規定調查各公司水泥廠產能、次年生產量預估、次年大理石礦石需求量,以及依據礦業法第60條,彙整其所領礦場與供料礦場之用地面積、礦場產能、環境復育成果及違規紀錄等資料,分配下年度各礦場開採礦石量之上限。
三、 依據礦業法第60條,各水泥公司所領礦場與供料礦場於次年年初申報年度施工計畫時,將上揭分配開採總量納入年度施工計畫中,並依計畫嚴格管控其礦石開採總量,以符合礦石開採以內需為主政策方向。(資料來源:經濟部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