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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閎暉-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2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應募人為內部人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私募股數或張數:8,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9,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以110年3月25日為定價日,本次私募價格訂定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i)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該股價為34.63元; (ii)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該股價為32.76元。 (2)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34.63元為參考價格,本次實際私募價格為33.0元,為參考價格之95.3%,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參考價格之八成。 (3)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其訂定方式及條件符合法令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市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案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因應合作發展、擴充通路、充實營運資金、資本支出、轉投資、併購目的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發行作業時效性,以及私募股票有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並強化與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更緊密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0/03/25 11.參考價格:34.63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33.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私募普通股之繳款期間為110年3月26日起至110年3月29日止。 (2)增資基準日為110年3月30日。 (3)實際作業時程因故有所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4)以上均依109年8月3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及授權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