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股
日期: 04/14 |
公告 日期 | 股票名稱 | 撮合方式 | 處份 起始日 | 處份 截止日 | 單筆 張數 | 累計 張數 | 警示原因 |
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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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鐘 |
114/04/14 |
114/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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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363)最近30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又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4年04月14日起10個營業日(114年04月14日至114年04月25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20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
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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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鐘 |
114/04/14 |
114/04/25 |
10 |
30 |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8937)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4年04月14日起10個營業日(114年04月14日至114年04月25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5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
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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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鐘 |
114/03/28 |
114/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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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且該股票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交易資訊。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3處置措施:a該有價證券係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者,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五分鐘撮合一次)b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向投資人預收款券須同時合下列規定:i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第三條。ii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三項。 |
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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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鐘 |
114/03/28 |
114/04/16 |
10 |
30 |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及當日沖銷量百分比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六日﹝十二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3處置措施: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
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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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鐘 |
114/03/28 |
114/04/14 |
10 |
30 |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3處置措施: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
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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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鐘 |
114/03/28 |
114/04/16 |
10 |
30 |
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140)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且最近3個營業日曾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4年03月28日起12個營業日(114年03月28日至114年04月16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5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
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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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鐘 |
114/03/26 |
114/04/14 |
10 |
30 |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及當日沖銷量百分比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十二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3處置措施: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